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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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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效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合法经营、文明服务,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道路清扫、垃圾处置、灭害消毒等工作,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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