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合法经营、文明服务,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道路清扫、垃圾处置、灭害消毒等工作,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