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门前,不得将泔水倒入门前垃圾桶,不得将油渍抛洒到门前路面,不得将废水倾倒于门前树木、花草上,不得将废弃物堆放于门前道路上。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