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门前,不得将泔水倒入门前垃圾桶,不得将油渍抛洒到门前路面,不得将废水倾倒于门前树木、花草上,不得将废弃物堆放于门前道路上。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