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