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划定并予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