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工业区、集贸市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