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石龙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