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河道、人工湖等景观水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

(二)岸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三)码头等临水建筑和船舶保持容貌整洁。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