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