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限期入地敷设;暂不能入地敷设的,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并逐步入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凌乱悬挂。

废弃的杆、管、箱、井、线等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