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区域由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告。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