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识标牌以及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擅自改变、移动地桩等市政设施。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