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早(夜)市、便民服务销售点、集贸市场,引导商贩归行就市,规范管理。经营者应当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