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商亭、候车站棚、固定摊点、宣传栏等;(二)道路开口。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