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商亭、候车站棚、固定摊点、宣传栏等;

(二)道路开口。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