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及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所需用地和资金以及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经费。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