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对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石龙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依据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