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和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