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劳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产权人利益或者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和规划。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