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适宜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居民住宅楼顶进行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建筑,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道路护栏、临街围栏、桥梁涵洞、建筑墙体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室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铺设植草地坪,建设绿荫停车场。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