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新建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已建成的居住区内设置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居住区绿地率、绿地面积、建设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并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