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新建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已建成的居住区内设置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居住区绿地率、绿地面积、建设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并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