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