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