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