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九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五)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六)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