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五)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