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之外,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应当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