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之外,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应当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