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