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就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立法协商,听取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各种形式。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