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