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