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