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