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七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立法的成本效益、对不同群体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执法主体、职责划分、经费保障等重要内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提案人应当在提请审议前做好协调工作,并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