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计划的实施。

有关单位不能按时完成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