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编制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并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