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报批、备案与适用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规的部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规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规;修改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规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通过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