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法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