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报批、备案与适用第五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法规通过后三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