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