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