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