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和草案修改建议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