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业与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