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