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设立调查委员会的理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调查结论的依据和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

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