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及由它任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