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六十二条有效调查委员会可以听取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的汇报,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必要的技术鉴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