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接收,提交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