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三条有效专题询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