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7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Article 54In force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接收,提交主任会议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Article 5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5